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万鑫嘉园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D9DL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了(2022)湘0626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查,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2)湘0626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29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交上诉状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向我院发出上诉状移送催办函,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2022)湘0626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