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2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万鑫家园办公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O100MA4PD9DL71。
法定代表人谢先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玲、邓德荣,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481民初7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91518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