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万鑫嘉园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谢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9.580021万元,到位金额787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如下调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二、在财付通和阿里巴巴基本无存款;三、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线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咸丰县为鄂QJ××××的车辆一台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暂不予以查处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邹卷澜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