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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文某;成都某有限公司;罗某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8民初1395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文某,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成都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