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知本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0561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计1,517.5元,由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