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某某甲与成都某某燃气客户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7048号 原告:郑某某甲,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某某燃气客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乙,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郑某某甲与被告成都某某燃气客户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郑某某甲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