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民初16623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锴,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欧,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告***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静,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陈伟,男,汉族,1997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第三人陈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欧,被告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溢、徐梦静,第三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燃气公司连带承担向**赔偿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暂计38220.2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8日8时左右,**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期××的出租屋中做饭时天然气爆炸燃烧,引燃身上衣物,导致全身多处烧伤。后于2020年8月18日11时44分被送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创面主要位于双下肢、双上肢、面部及腹部,面积约12%TBSA,部分薄壁水疱,部分疱皮移位,创基潮红、触痛,渗出多。部分疱皮移位,创基红白相间或猩红,触痛欠敏感,渗出少。双腿少许创基苍白,痛觉消失。面部部分眉毛、睫毛烧焦。***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天然气的维修理应承担责任,燃气公司对燃气管道设施具有维修的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事件发生后,**与***、燃气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1.**不认识,只知道陈伟,**提起诉讼不清楚;2.房东到了现场以后没有发现任何爆炸和燃烧的迹象;3.整个现场当时的情况和照片及视频***及其家人一无所知;4.***还有一些相关的家电有损坏,多次交接让陈伟来见面说这些事情,还有电卡、钥匙都没有交给***,说明还在继续租赁。
燃气公司辩称,燃气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积极充分的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理由如下:1.案涉事故是因为灶具(橡胶)连接软管老化后,被老鼠咬漏气所致,连接软管根据国务院燃气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户负责更换、维护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2.对于连接管(是燃气燃烧器具的附属设施),燃气公司仅负有安全指导的义务,不负有安检的义务,本案中燃气公司已通过派发宣传单、宣传广告、对燃气设施安检时一并对连接管进行指导的方式充分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3.在2019年4月燃气公司对燃气设施安检过程中已经基于好意施惠的行为提示了屋内人员燃气软管存在老化问题,也推荐了凯装软管、不锈钢软管,但遗憾的是当时的接收信息的人没有更换,燃气公司也没有权利要求强硬更换。因为橡胶软管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4.据燃气公司所知**确实是在案涉房屋发生的燃气爆燃事故中受伤,但是民用天然气经过了加臭处理,具有明显的臭味,**在闻到臭味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灶具存在的过错。
陈伟述称,1.陈伟与房东***确有承租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房屋里面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陈伟有权不租且终止合同;2.在租赁房屋时,房东并未告知天然气管道及其它相关的安全隐患;3.达成租房协议后,陈伟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利,可以允许家人入内;4.***所陈述的家电损坏陈伟并不知情;5.电卡、钥匙是因为未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强制扣除押金及剩余房租及去云南出差,所以没有将卡和钥匙交到房东手中;6.燃气公司所出证明中是老鼠咬坏,这纯属个人主观判断,并没有任何实质依据,陈伟并没有在房屋里发现任何的老鼠踪迹;7.燃气公司来检查时也曾告诉陈伟以前有过检查房东没有改善的记录;8.案发后,是陈伟打电话给燃气公司来检查,他们指出天然气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更换老旧、破损的软管。最后,陈伟与**是姐弟关系,她是临时来成都出差而暂住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3日,陈伟(乙方)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期××的房屋出租给陈伟,合同约定: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乙方在租房期间,如发生火灾、燃气中毒、偷窃、违法等事均与甲方和中介方无关。
2020年8月18日早晨,**(陈伟的姐姐)在租赁房屋准备做早餐时,因灶具下面橱柜内的灶具连接软管发生天然气泄漏,致天然气爆燃,从灶具下喷出火焰引燃**身上衣服致其上下肢及面部多处烧伤,随即送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入院治疗,当日产生门诊费用133元,随后在该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出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出院病情证明书,医嘱载明全休一个月。据**住院费用清单显示,8月18日至8月28日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用共计25242.82元,扣除社保支付**实际支出17344.82元。**住院期间支出护理费286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6日,燃气公司对案涉房屋的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并出具了民用客户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单,载明案涉房屋存在橡胶软管老化、橡胶软管穿墙等问题,该巡检单由原承租人签收。燃气公司也在小区张贴了燃气安全使用资料。
案涉事故发生之后,燃气公司接报后指派工作人员前往事故地抢险维修。被告燃气公司出具的《抢险维修服务单》载明:“到场后,经查为灶具软管被老鼠咬坏破裂燃烧,为生活意外。1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医院治疗。现铅封灶具,告知用户更换软管,更换完成后恢复供气,现已铅封表前面。”陈伟在该《抢险维修服务单》上签字认可。
审理中,本院询问**,在爆燃之前,没有闻到空气中的异味吗?**陈述“没注意,是突然从灶具下喷出来的火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入院登记表、住院费用清单、民用客户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单、宣传海报等资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受伤确是在案涉出租房屋内因燃气泄漏燃烧所致,关于燃气泄漏的原因,依据燃气公司现场检查得出的结论为“灶具软管被老鼠咬坏破裂燃烧”,且承租人陈伟未提出异议签字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原告方**未举证推翻该结论,故本院认定本案燃气泄漏系灶具软管被老鼠咬破导致。
关于被告***、燃气公司是否应对燃气泄漏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评判***、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就家用天然气连接软管使用何种软管的及使用年限并无强制性标准。案涉出租房屋在2019年4月6日燃气公司巡检时虽发现燃气橡胶软管老化,但本案天然气爆燃的直接原因是老鼠咬破连接灶具橡胶软管导致天然气泄漏,没有证据证明橡胶软管老化必然导致被老鼠咬破,即橡胶软管老化或不老化均有可能存在被老鼠啃咬,灶具的天然气软管是否老化与本案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老鼠咬破灶具连接软管应属意外事件。因此,本案灶具软管老化与燃气泄漏之间不具有侵权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燃气泄漏承担侵权责任。
燃气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规定,燃气经营者有定期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及改造的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之规定,燃气经营者对户内的燃气管网负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而连接燃气灶的燃气软管,应属于燃气燃烧器具的辅助性设施,并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由燃气经营者负有安全检查义务的“燃气设施”。且本案燃气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6日巡检单证明其已经尽到巡检告知义务,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燃气公司对此起天然气爆燃并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天然气引起爆燃的浓度为5%-15%,低于5%或者高于15%均不能发生爆燃,但民用天然气均有加臭剂,一旦泄漏空气中会有剧烈味道。本案,天然气泄漏点虽为灶具下面橱柜内的连接软管,也可能在橱柜内聚集达到一定浓度遇静电或明火时引发爆燃,但灶具下橱柜并非完全密闭空间,因天然气密度小于空气,其气体必然会通过灶具缝隙、软管通道或其他有缝隙的部位泄漏,何况橱柜内天然气浓度较高时在压力作用下更易泄漏在空气中,基于上述客观常识分析,应当认定**在其他房间或在厨房时忽略了空气中的异味,导致未对房屋内天然气是否发生泄漏作应急检查、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本人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本案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燃的事故中,***、燃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次事故是其自身过错造成,故对**要求***、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