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3636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