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鼎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淮口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465号 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279号2栋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系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县淮口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县淮口街道***19组。 法定代表人:***,书记。 被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道成金大道2888号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江路27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系**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淮口街道***村民委员会、**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