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5464号
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279号2栋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系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县淮口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县淮口街道***19组。
法定代表人:***,书记。
被告:**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道成金大道2888号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县**三江路27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系**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淮口街道***村民委员会、**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