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2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征,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05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富,北京市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2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2019年10月1日,我入职于中临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岗位为资料员,日工资360元,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合同中甲方、乙方处均有我与中临公司签字或印章,并且该合同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开始在中临公司工作,中临公司一直未发工资。2020年12月底,因中临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我提出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在一审中,中临公司认可黄辉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我在一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第三,我在职期间岗位为资料员,工作内容为做施工资料及送检资料,工作时受黄辉及中临公司的管理,我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的日工资为360元,因此我从事的是中临公司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四,我工作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全部系中临公司提供。
中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劳动合同系黄辉以我公司名义签订的,但***实际并未在我公司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中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无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113580元;3.无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45元;4.无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3日,***以中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3.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4.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休息日加班工资100096元;5.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144元;6.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520元;7.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116000元。2021年10月21日,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2021]第2408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与中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中临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113580元;3.中临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45元;4.中临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20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临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法院。
庭审中,***主张与中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于2019年10月1日经中临公司项目经理黄辉介绍入职中临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在中临公司的南绍、西府、金府的三个项目工作,岗位是资料员,负责做施工资料及送检资料;受黄辉管理,工作期间未发放工资,未约定缴纳社保,其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2020年12月月底,因索要工资,通过电话向黄辉提出离职。
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1.材料见证记录,显示工程名称为丰台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69、670、665、666、668地块二类居住基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及公交枢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等三项),抽样人签字处有郭文华和***签字,日期2019年12月26日。中临公司认可上述证据加盖方章及见证人签字,但不认可抽样人处签字,称该证据存放在黄辉处,抽样人栏原本并没有签字;2.敬老院项目通讯录,显示***为资料及试验负责人。中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并未在敬老院项目工作过,仲裁阶段其也只说在南邵和西府大院两个项目上工作,其伪造的劳动合同上也只写了工作地点为南邵;3.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日工资360元。该劳动合同显示2019年10月1日,***与中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担任资料员岗位工作。中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黄辉挂靠了其公司承包的泰禾项目,因建筑主管部门要求现场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管理工地需要,黄辉从其公司处拿了一百份空白劳动合同,***的合同是黄辉用空白合同签订的,事实上***未在中临公司工作过;4.中临公司简介等资质材料。中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公司的所有资质黄辉都有;5.验收记录。中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6.中临泰禾金府现场施工群微信截图及照片截图。中临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公司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是***派人来金府项目做资料员,且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无法进场工作,照片不能证明***是其公司员工。
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中临公司提交:1.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开庭笔录,以证明***主张的是西府大院和南邵从事资料员工作,且认可其是案外人公司的法人,认可黄辉、范先松签订的承诺书和工人名单的真实性,承认王寒松是西府大院和南邵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承诺书两份、工人工资发放清单一份,以证明挂靠人黄辉、王寒松、范先松承诺所有人的工资已经发放完成了。***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3.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中临公司称系其公司员工张朋与黄辉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2月11日,“黄辉:明天帮我准备100份劳务合同。还有项目章。张朋:项目章?那个项目章?黄辉:金府。张朋:您什么时候让刻章了,没说呀,没人跟我说呀,这儿。”***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4.中临泰禾金府现场施工群微信群截图。上述微信群显示“2019年12月9日,黄辉:金府明天开始进场做前期准备。2019年12月10日,***:各位好,我是资料员。请多多关照。黄辉:@许宗雨刚进行的是资料你对接一下。***:帮忙先发个定位。还有咱们这个工程有没有开工证?有没有备案?有没有监理?李道昌:这是什么群?许宗雨:泰禾金府大院。***:收到。这个工程有没有备案,工期多久?黄辉:@许宗雨@陆自辉什么时候到?@***苏总您与许总对接。应该在开车。***:嗯嗯,回头我们单聊。赵贺鹏:@黄辉@***以后现场一块我负责。@黄辉黄总,昨天晚上拿来的那4份资料是交给业主泰禾?还是交给中铁的?***:@赵贺鹏什么资料?拍个照片我看一下,资料员今天过去。赵贺鹏: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资质,业绩。黄辉:@赵贺鹏你问一下许总。***:@赵贺鹏都给资料员就可以。这是我要的。谢谢。资料员到了让他找你。赵贺鹏:好的。……2019年12月15日,赵贺鹏:@***苏总,资料员怎么还到?***:快到门口了,你电话打不通。赵贺鹏:联系上了。***:好的。赵贺鹏:今天因为验资报验资料未及时报验导致甲方开出罚款单,如有下次后果很严重;工期太紧,要求资料员进场驻扎。避免出现今天这种情况。***:明天一定安排好,今天确实没有软件,我给忘了。明天九点前必须送到,今天加班必须完成。***邀请靳凯华加入了群聊。***:@靳凯华明天八点前把资料送到监理部。让赵工带你过去。王浩那里没有加密狗,资料由你协助完成。赵贺鹏:到了直接联系我。2019年12月16日,靳凯华:王工,去哪里找您?直接去监理那吗?赵贺鹏:到了打电话。***:@靳凯华就是发定位哪里。靳凯华:好。靳凯华:这个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需要手签,不能机打。靳凯华:@***这个找谁要一下。赵贺鹏:@靳凯华工程名称。靳凯华:丰台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69、670、665、666、668地块二类居住基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设施及公交枢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等三项)。2019年12月22日,靳凯华:劳务合同@赵贺鹏。赵贺鹏:恩,就是和公司和工人签的合同。盖好章的。……2019年12月23日,李道昌:咱这边的劳务合同什么时候能到?赵贺鹏:@靳凯华明天能过来吗?靳凯华:明天看看,明天争取一下。赵贺鹏:不是争取,是一定得到。……2019年12月31日,赵贺鹏:@黄辉@范先松劳务合同您看什么时候带过来。黄辉:合同甲方没有盖好章呢。……赵贺鹏:@靳凯华试验的复试报告有几个能出的?出来的都把物资报验给做了。现在监理那还没资料。靳凯华:物资上次我给他放桌上了,我和你说过啊,试验报告等约车的时候让他们给带过来。赵贺鹏:直接问下实验室那边,来这边的时候给带过来,年前咱们这不用约车了。2020年1月6日赵贺鹏:@靳凯华复试报告呢?不行明天你跑一趟,8号必须要拿给监理。靳凯华:明天我问问实验室把。***:@靳凯华用的那家实验室。靳凯华:北京思建新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这家实验室,他们都是取件时才把实验单子顺道拿过来……2020年3月30日,赵贺鹏:周三上午9:30开项目复工会,甲方办公室。养老院这边预计要复工了。@***苏总这边今年要求资料员必须在现场坐班,您看您那边准备下。2020年4月8日,赵贺鹏:@***苏总资料员您那怎么安排的?***:都没有车出来。赵贺鹏:这边现在基本上算复工了,您那尽快安排人过来,周五来看看现场,该准备的资料抓紧准备了。黄辉:@***哪里人。***:好的,在河北兴隆。2020年10月9日,***:@黄辉黄总你这工资不给电话都不接吗?咱们作为一个老板就这么为人处世吗?打过很多次电话,发过很多次短信,你就跟消失了一样。”***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称靳凯华为其个人带的徒弟,帮其跑腿送资料。
中临公司申请雷豫、王寒松、程登山、许宗雨、郭文华作为证人出庭。上述五人出庭作证称在职期间***并不在中临公司工作。中临公司对上述证人证言予以认可,***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虽提交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材料见证记录、通讯记录、资质材料、验收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其实际为中临公司提供劳动。其次,根据中临公司提交的中临泰禾金府现场施工群微信截图内容显示,***在中临泰禾金府项目中与中临公司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未体现出***直接为中临公司提供劳动。故***主张其与中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中临公司要求确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中临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中临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与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113580元;三、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45元;四、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20元。
二审中,***提交资格证书,主张与劳动合同、承诺书、中临公司简介一起证明其有从事资料员的合法资格,中临公司有用工主体资格。中临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
仲裁中,***主张因拖欠工资,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一审中,***称黄辉介绍其入职,并负责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没有开工,2020年4月才开始,其回家居住。二审中,***称黄辉是三个项目的负责人,其经黄辉介绍入职中临公司,在黄辉的领导下在工地担任资料员,2019年底至2020年4月驻场。一审中,证人许宗雨称黄辉介绍***给做资料,但是没有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应当具备从属性、契约性、职业性、有偿性。
本案中,***主张其入职中临公司,担任资料员,但根据中临泰禾金府现场施工群微信群内容,***本人并未实际从事资料员工作。***虽提交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材料见证记录、通讯记录、资质材料、验收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其直接向中临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中临公司未向***支付过工资,即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一审法院采纳中临公司关于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并判决无需支付***基于劳动关系要求中临公司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春燕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管元梓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董和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