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4427号
原告:河北腾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经济开发区新华东路北侧高压走廊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0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腾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腾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腾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腾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澄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