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2032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6388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