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2032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6388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