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440号之一
原告:上海秒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1幢12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途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28号5幢004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上海秒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途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