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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312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上海正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