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男,1945年2月3日生,汉族。 申请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座0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现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电力局家属楼2单元2楼,系陕A32Y26号车主。 申请人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陕A32Y26号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刘某某、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陕A32Y26号小型轿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