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08号
原告:**,男,2003年5月6日出生,撒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草滩坝上庄村村民,现住循化县。
原告:***,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撒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循化县草滩坝上庄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循化县。
原告:张交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银川乡张家村村民,现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校园内图书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
法定代表人:张会强
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7层1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H5C4G。
法定代表人:徐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交成诉被告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交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交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索南项秀
书 记 员     索南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