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岩市烟草公司上杭分公司、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下濯村民委员会、福建翊隆腾建设有限公司、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148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烟草公司上杭分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下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下濯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方,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村书记。
被告福建翊隆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石锣鼓龙津第一分公司集资房3幢6层601室。
法定代理人范苑,总经理。
被告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154-13七楼。
法定代理人**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风光、游杭希,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岩市烟草公司上杭分公司、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下濯村民委员会、福建翊隆腾建设有限公司、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经院领导审批,收取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谢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才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