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催4号
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0号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4909860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宣告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1213918、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收款人为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为龙岩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罗区农联社营业部(现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