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3298号 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2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93号A栋5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