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128号
原告: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天津市西青区***镇企业服务中心大楼601-3)。
法定代表人:贾淑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民生路56号411-9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调解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380元,减半收取175190元,由天津顺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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