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8143号
原告:***,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广州市丰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文。
被告:**,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丰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