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3256号
原告:***,男,哈尼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597119767D。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圣安迪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云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霖,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娟,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00元,减半收取计12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经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谭艳超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