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29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星光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经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认可,先后作出(2019)川0181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181民初2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实际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2×××11)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合计为人民币43万元。2019年12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德阳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都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城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22×××11)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