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192行初35号 原告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5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大群,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康乐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秋***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兴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区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建民,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仓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高建民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楚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郁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