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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杨某某、福建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26民初1560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福建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诉讼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