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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994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