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126号(环龙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