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8774号
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58号。
负责人:***。
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99号启迪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魁,刘寅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高清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B015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6号科正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土木同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2号土木同润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彤(实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高铁新城绿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非凡城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苏州高清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土木同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高铁新城绿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非凡城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高铁新城管理委员会、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封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