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新兴产业园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927QX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碧桂园凤凰城项目2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GXW4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陕0302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3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