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56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已注销),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7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行终106号,本院已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56606.10元;2.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附加工作报酬16173.17元;3.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72779.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2779.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5.负担本案执行费991.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核查,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已注销,暂未确定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受单位。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未能确定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受单位,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7执2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