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异2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08号A座三楼302、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988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一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100MB1629628W。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路市行政中心16号南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10072120947XC。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茂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已撤销)行政协议一案中,森茂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城市管理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海口综合执法局)为(2024)琼0107执2564号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5年2月11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森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海口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海口综合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森茂公司称,请求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海口综合执法局为(2024)琼0107执25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一、原被执行人有法定的义务承受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上述规定,被撤销行政机关的义务应由继任其权利的单位承担,如没有继任单位的,以其所属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承担,故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二、本案应依法变更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申请人向12345市民热线咨询的回复内容可知:“根据海口市2024年改革方案,原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综合执法局)撤销,组建新的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市政管理局的市政职责划转至海口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由新的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据承接。”即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的职权由海口城市管理局承接,故应依法变更被申请人海口城市管理局、海口综合执法局为本案被执行人。三、尽快执行到位有利于国有资本保护。根据(2022)琼0107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应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会持续累计,亦会产生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若一直未执行到位,最终会造成国有资本的流失。
被申请人海口城市管理局辩称,一、案涉项目相关情况。2016年12月1日,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市容委”)与森茂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案涉项目由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2017年11月3日,市政市容委更名为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1日,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2月,经海南省委、省政府批准,海口市开展机构改革,将市政管理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森茂公司因未收到监理费对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提起诉讼。2024年4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2024年5月20日,琼山法院立案执行。2024年5月27日,海口市再次进行机构改革,组建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划入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职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不再保留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2024年11月15日,海口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能划分将七宗案件移交海口城市管理局,不包括本案。二、森茂公司要求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法律依据确定的付款义务主体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森茂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主张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该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相符,且海口城市管理局没有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无偿受让财产或接收与案涉项目相关的财产,故森茂公司要求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虽然2024年海口市机构改革后市政管理职责已划转至海口城市管理局,但案涉项目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含其前身市政市容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注销后,海口综合执法局也未将本案移交给本局,森茂公司要求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森茂公司的请求。
被申请人海口综合执法局辩称,前面的机构改革不再赘述,机构改革从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到后面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到海口市市政管理局,都有两大功能职责,一个是负责市政管理,一个是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再到最近一次的2024年的机构改革,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印发海办发(2024)8号《海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成立海口城市管理局和海口综合执法局,明确“组建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并重新组建海口综合执法局作为市政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24年的机构改革,海口综合执法局既有的职能就是纯粹的行政执法工作,原来的市政管理职能划到海口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划分,案涉项目属于市政项目,划到海口城市管理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两个科室,道桥市政管理科和市政公用科,相应的人和机构一并划到海口城市管理局。依据机构改革文件,该项目后续职责应由海口城市管理局来履行。海口城市管理局称海口综合执法局向海口城市管理局对接工作时没有移交本案,实际上2024年9月28日海口综合执法局起草了红头文件,关于移交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函,上面说的很清楚,就是珠海项目的函。法院的文件一下来,海口综合执法局就要移交给海口城市管理局,但是海口城市管理局注明对这个事项不了解,所以拒绝接收,这个都有海口综合执法局相关的资料,证明海口综合执法局当时已经移送过,只是海口城市管理局没有接收而已。综上,海口城市管理局继承之前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而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之前继承的是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方面的职责,这方面的市政职能非常清晰。所以海口综合执法局与市政职责相关的项目应当由海口城市管理局履行。
本院查明,原告森茂公司与被告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琼0107行初157号行政判决,判决:一、限被告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森茂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56606.10元;二、限被告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森茂公司支付监理附加工作报酬16173.17元;三、限被告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森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72779.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2779.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森茂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3)琼01行终10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森茂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24)琼0107执2564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未能确定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承受单位为由,裁定终结(2024)琼0107执2564号案件的执行。因森茂公司不服(2022)琼0107行初157号行政判决和(2023)琼01行终106号行政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琼行申2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森茂公司的再审申请。
另查,2019年2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琼办发(2019)13号《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其中载明:“(4)重新组建市市政管理局。将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市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市政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办发(2024)8号《海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其中载明:“16.重新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17.组建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划入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职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不再保留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向海口城市管理局出具海综执函(2024)212号《关于移送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的函》,载明:“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监理工程属于市政设施项目。2024年4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珠海森茂工程项目有限公司关于〈中标海口市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建设监理工程项目〉诉讼案件进行了判决。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要求,现将该项目相关材料移送贵局,由贵局负责后续的工作开展,我局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12345去电咨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政管理局是何关系”,12345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答复:“根据海口市2024年改革方案,原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综合执法局)撤销,组建新的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市政管理局的市政职责划转至海口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由新的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
2024年11月1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口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海综执函(2024)266号《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移交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函》,载明其将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等7宗市政项目材料移送给海口城市管理局。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办发(2024)8号《海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17.组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管理、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划入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职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该方案明确将原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的市政管理职能划入海口城市管理局,并不再保留市市政管理局。因本案纠纷与市政管理职能相关,被申请人海口城市管理局作为原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的市政管理职能划入的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原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的继任单位,故其应承担(2024)琼0107执2564号中的相关债务。森茂公司申请变更海口城市管理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海口综合执法局并非市政管理职责的划入单位,申请人森茂公司申请变更海口综合执法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被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为(2024)琼0107执25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人珠海森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2024)琼0107执256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