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995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299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夹河前街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保胜。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