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2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夹河前街东路口3号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办事处建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办事处建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