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5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付克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民初26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14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无故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9149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