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4民初2424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明电电气控制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56801616X,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丰流沙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79219H,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2层2F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明电电气控制设备厂诉被告深圳建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明电电气控制设备厂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明电电气控制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26元,减半收取计622.63元,财产保全费598.10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明电电气控制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