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8199号
原告:深圳市优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金鼎盛科创园A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NTRD3L。
法定代表人:杨春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广东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李咏,广东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潮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金阁园B北铺栋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22A9C11。
法定代表人:茹开孟。
被告:***,女,199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深圳市优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潮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8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优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78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优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