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4民初1019号
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住所地:托里县铁斯巴汗。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托里镇霍赫逊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与被告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