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4民初362号
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住所地:托里县铁斯巴汗。
经营者:***,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托里镇霍赫逊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与被告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2025年2月21日,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5.95元,由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金利来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