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财保307号
申请人***,女,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鼎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本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鼎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鼎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号车辆,申请人***向本院缴纳5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鼎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