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9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2725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53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绍兴袍******苑2幢211室和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新村32幢506室房地产由本院查封处置中,故本案暂不予处置;另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巍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陈 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