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幢**层,组织机构代码:7679992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九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1686-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九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9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绍兴九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04.5万元,利息912060.7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绍兴九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清偿上述第一项下的代偿款本息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用377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润和苑9幢503室及9幢7号车库,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他案已经在处置,被执行人绍兴九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A×××××号的汽车,现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8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