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320号
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不锈钢产业园开庄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3幢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台市展新不锈钢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