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02执36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另案执行的(2015)绍越执民字第3887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亦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借款人绍兴市都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及抵押担保人***,本案被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系上述债务保证人。(2015)绍越执民字第3887号案执行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优先受偿***名下两处抵押房产的处置款共计2185676元,保证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支付人民币204050元。至此,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已清偿完毕,本案被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担保债务依法消灭。被执行人绍兴山耐高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又向本院交纳了(2017)浙0602民初2553号案件诉讼费96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