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1141号
原告:***,女,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静、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3B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32291。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杰、刘欣阳,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