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华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玉华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279号
申请人:天津市玉华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1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MPLC1J。
法定代表人:赵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娜热·木塔力甫,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天津市允意围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楼3门**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947102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申请人天津市玉华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允意围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允意围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2820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