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271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所在地牡丹江东安区东新安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及***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四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