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村民委员会、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732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八达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街12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八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