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正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正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海燕玉兰花园C栋6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