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30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郝家墕便民服务中心贺家岔村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5)陕0830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清涧县郝家墕便民服务中心贺家岔村经济联合社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陕西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上扣划被执行清涧县郝家墕便民服务中心贺家岔村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272394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兑现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辖款268506元,缴纳执行费3888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清涧县郝家墕便民服务中心贺家岔村经济联合社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县郝家墕便民服务中心贺家岔村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